1. 接主管税务部门通知,我单位是“营改增”试点纳税单位,自8月1日起,原开具地税发票的业务须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务必在开票前提供准确的书面开票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以上开票信息纸质版需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未提供书面开票信息的,默认开具普通发票。
特别说明:由于增值税发票是国家税务局重点监管发票,税务局核准的发票数量有限,请您在开票前务必仔细核对信息,增值税发票一旦开出概不退换。请您理解,谢谢配合!
2. 每月25日至次月2日(节假日顺延)为结算、抄报税期,暂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次月3日(节假日顺延)之后方可正常开票,请您合理安排时间,尽量避免结账期间结算。
如有不便,请您谅解,谢谢配合!祝您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