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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流程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流程

 
    
  一、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后,业务管理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邮件方式与申请单位联系,做出型式评价的具体安排。
 
  二、申请单位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携带试验样机,以及以下技术材料(所有技术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到业务管理部办理手续。
       
  1、型式批准申请书、受理通知书;
 
  2、样机照片、铭牌照片;
 
  3、产品标准、计量检定规程;
 
  4、总装图、电路图;
 
  5、使用说明书;
 
  6、试验报告;
 
  7、防爆合格证(对于需在爆炸性环境中进行试验的);
 
  8、软件测评报告(政府计量部门有要求的,需要提供授权机构出具的软件测评报告);
 
  9、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清单。
 
  三、型式评价时间一般为3个月,具有稳定性试验的适当延长。
 
  四、型式评价过程中样机不合格的,经我院确认后通知申请单位调修一次,调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调修时间不计入型式评价时间。
 
  五、型式评价完成后,业务管理部负责“山东行政许可审查管理系统”的填报,以及“型式评价报告”(二份)、“型式评价注册表”(二份)、报送各地市局行政许可管理部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和型式评价报告的领取请与各地市局行政许可受理部门联系。
 
  六、型式评价报告异议期(15日)结束后,申请单位到业务大厅领取样机。超过六个月未领取的样机按无主认领处理。
 
 七、型式评价不合格需要重新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向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申请。
 
 
 
 
 
办理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东路28号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2号行政楼1楼130室业务管理部
 
联系电话:0531-82966533
邮箱地址:xingshipingjia@163.com